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7)。
经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本次股票期权的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已按相关规定办理,现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9、行权安排: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可行权日,并按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自主行权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限内(法定禁止行权期除外)自主行权。根据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内的交易日,其中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注1:对于上表所列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依据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予日采用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以及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公司控股股东市政投资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715,565,18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5.57%。本次解质情况变动后,市政投资累计质押本公司A股股份75,000,000股,占其持股比例的10.48%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接到控股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投资”)的通知,获悉其质押给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11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A股解除质押,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