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细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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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赵女士:我是2010年的应届毕业生,近日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一个花店,请问大学生在自主创业时有没有啥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应该缴纳哪些税费,税金如何界定?
周口市国税局12366咨询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第一条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第四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细则。因此,如果您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国税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另外,根据(豫政办〔2004〕7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若您的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符合起征点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大学生创业。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征收税款,税务机关会开具专用的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