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
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2015-2018年,全市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作为全市就业及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鼓励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或在产权交易平台融资。
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型创业企业贷款定价机制,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支持小微型创业企业;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微型创业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按照意见,全市将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加快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加大对创业者创业的贷款担保支持力度。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严格落实上级相关优惠政策,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
鼓励创业企业和个人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在互联网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加大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建设一批管理规范、创业孵化效果好、特色鲜明、示范效用明显的电子商务创业示范园区或孵化基地。
对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为调动高等院校业支持政策、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积极性,意见指出,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经与单位协商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大学生创,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
鼓励驻临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企业的学生,所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在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