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这些政策了解一下
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按规定应转回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查询。也可直接向毕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查询档案转递方向。
办理渠道:档案转到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的,可通过石狮人才网()“档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政策内容: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毕业生可到单位集体委托或个人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个人代理需求,办理档案委托管理、落户及户籍管理、社会保险代缴、职称评审等相关人事代理业务。
(1)在石狮工作居住,持有我市公安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且从未取得石狮户籍的人员;
(4)在我市各类非公单位或组织稳定就业,有固定住所,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犯罪行为。
购买住房面积在90m²-144m²,可积分申请补贴金额12万元;60m²- 90m²,可积分申请补贴金额10万元;60m²以下可积分申请补贴金额7万元;二手房单套可积分申请补贴金额5万元。
户籍在省外新市民可积分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新市民可申请参保资金补助。
新市民的创业项目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可积分申请一定数额的创业小额贷款并获得全额贴息,项目经评估可免租入驻一定面积的工作场所。
新市民可积分申请获得“新市民卡”(即新市民积分服务卡),享有公交优惠、就诊一卡通等各项市民应用优惠。
对积分排名前10名(A、B类各10名)新市民可被推荐参选党代表【看过来】高校毕业生就、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和荣誉市民。
政策内容:对泉州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业创业这些政策了解一下、残疾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按规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每人仅限申领一次。
办理渠道: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的3月底前向所在高校申请,经高校初审,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政策内容: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及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大专生每人每月8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相应提高20%。补贴期限为3个月。
1.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年期限的80%给予补贴。
办理渠道: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向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石狮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可申请1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领创办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需提交一年来于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政策内容:经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在校大中专生或毕业五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根据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带动就业情况等进行评审,全市每年资助一批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2万元资金资助。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市人社局将组织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政策内容:在我市工商注册不超过三年的小微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新招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个月(含36个月)以上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盖章之日为准)企业职工,可依次申请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提升技能补贴。
办理渠道:申请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等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二个月的工作时间内递交申请材料。
政策内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在我市进行社会化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见证补贴”。
办理渠道:代为申请见证补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对上述五类人员开展培训前提交报备材料,培训结束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见证补贴”申请材料。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上述五类人员,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办理渠道:对上述五类人员进行培训并使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