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要
毕业后2年内,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我市户籍、在我市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500元、1500元和1000元住房补贴,保障期最多36个月。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标准上浮10%。
2022届及以后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稳定就业满2年的,在连高校毕业生按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紧缺工种专业的专科生4个层次,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2万元/人、1万元/人、0.8万元/人的学费补助。国内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40%;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毕业生,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国内高校毕业生在“两市一县”就业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符合困难条件的2022届及以后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我市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按季度发放。
为来连、在连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前一年及毕业三年内)青年,提供限期免费住宿、流动团员之家、就业指导、城市融入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租住市级人才公寓,享受每租满一年减免两个月租金优惠,优惠期3年。
通过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形式,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不定期面向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无房群体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高校毕业生在连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应届高校毕业生邮寄、查询、调取档案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和云巷1号,单位: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电线。
到我市涉农地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支医生就业创业政策摘要、支教、支农和帮扶乡村振兴)的毕业生,按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试用期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作和生活补贴。
到我市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服务的毕业生,参照当地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享受基本补贴、采暖费补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吸纳科研助理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就业见习,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以及每人5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 大学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毕业离校三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3—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对租用场地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经营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给予8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符合困难条件和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残疾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补助。上述补贴可按月折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五年内参加市级以上党政部门举办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一年内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其中,国家级大赛20万元,省级大赛10万元,市级大赛5万元。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注册地为大连市的,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后,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上浮30%。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月。
学籍在我市辖区的普通高校及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低保家庭、脱贫家庭等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大学生在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加院校类见习(含农村中小学“浸润行动”教学实践),给予每月1000元的基本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3个月。
大学生在校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用场地创办的经营实体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按8000元/年的标准,给予2年创业场地补贴。已享受此项补贴的大学生毕业后,补贴年限未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对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带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人以上就业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3年、每年最多10万元的吸纳就业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