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30151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使
创业 项目计划书创业计划项目书范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禹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3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16.00万股,发行价格 20.93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86,147.88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2,399.3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3,748.54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36,670.4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7月 2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88号)。公司已对前述到账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系公司独立实施,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亦不会新增同业竞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使,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1,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9969%,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于 2023年 8月 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 11,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于 2023年 8月 2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 11,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1,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舜禹股份(301519):华泰联合证券有。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舜禹股份(30151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本站所有文章均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删除,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