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13条政策措施”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在蓉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的以下六类全日制学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七)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需提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需提供由就读学校查询资助管理系统后出具的证明原件;残疾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需提供由就读学校查询资助管理系统后出具的证明原件。(以上材料的有效期应均为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学校经办部门对学生的申报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
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无误后汇总向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处提出申请补贴!“13条政策措施。
成都市户籍且在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灵活就业,以个体身份参加成都市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给予补贴。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100%档次缴费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100%缴费档次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互联网+”就业,网约车、网络外卖、快递配送等网络平台就业的,还需提供上月业绩单量或就业收入佐证;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蓉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
(一)在蓉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成都市内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
(二)在蓉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包含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
(二)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
(四)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普通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
在成都市范围内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含在校创业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对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的,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每年申报一次,已享受奖励的招用人员,次年不再纳入申报。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成都东部新区的本地户籍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四)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在新区实现创业的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新区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的大学生为法人的创业企业)、留学生、网商;
补贴标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以内。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贴息100%。
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
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按用人单位为吸纳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和失业保险的10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用人单位吸纳补贴政策范围人员超过12个月未提出社保补贴申请,或中断社保补贴超过6个月的,视为放弃该部分人员的社保补贴申请且不补发。
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后继续留用。
用人单位吸纳补贴政策范围人员超过12个月未提出社保补贴申请,或中断社保补贴超过6个月的,视为放弃该部分人员的社保补贴申请且不补发。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重点群体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2021年1月1日起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三)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用人单位吸纳补贴政策范围人员超过12个月未提出社保补贴申请,或中断社保补贴超过6个月的,视为放弃该部分人员的社保补贴申请且不补发。
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能提供10个以上就业见习岗位,吸纳10名及以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异地户籍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在蓉普 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不 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期满后留用比例不低于30%。
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认定为见习基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内在蓉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